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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訊 2009年10月11日,一輛廣州開往揭陽的長途大巴上,客商張先生放在行李架掛包內的一對翡翠手鐲不翼而飛,鑒定價值達300萬至350萬元。數月後,其中一隻丟失的手鐲經易手轉賣,又被人拿到張先生姐姐所開的玉器檔口問價。經及時報警後,手鐲被盜案終於水落石出,涉案人員也於近日重審被判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獲刑6年。
  一對翡翠手鐲在大巴上失竊
  張先生與其姐姐均在廣州從事珠寶玉器生意,2009年,他從朋友手中借得一對緬甸產的翡翠手鐲,準備帶到廣州尋找客戶出售以賺取差價。據悉,該對翡翠手鐲還在當年9月參加過雲南西雙版納珠寶展,鑒定價格為300萬元至350萬元,單隻鑒定價約150萬元。
  2009年10月11日下午3點,張先生攜帶上述手鐲等玉器產品,從廣州市廣園客運站乘坐大巴前往揭陽,當晚10時許回到揭陽家中。次日中午,他打開挎包才發現,那對翡翠手鐲不翼而飛,包裝用的紅繩被利器割斷。
  男子來到失主姐姐檔口兜售手鐲
  張先生的姐姐阿玲在廣州名匯玉器廣場經營一家檔口,2011年1月17日,見一名男子在兜售手鐲,發現該只手鐲與被盜手鐲很像,遂致電弟弟。張先生到場查看,穩住賣家並報警。
  經警方調查,兜售者管某是廣東省珠寶玉石及貴金屬檢測中心培訓部的一名講師。經查,管某說出了手鐲的由來,系花了68萬元從一名叫唐展聰的男子手中購得。
  嫌疑人盜竊罪證據不足
  該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最先非法持有該手鐲的男子唐展聰,對手鐲的來源語焉不詳,無法說清合理來源。公訴機關以盜竊罪對其提起公訴,一審被廣州市中院判決成立。該案上訴後,省高院以構成盜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廣州市中院近日重審查明,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一起乘坐了前往揭陽的大巴並實施盜竊,故不構成盜竊罪。但本案證據足以證實涉案手鐲是被害人被盜竊的物品,卻為唐展聰所持有並向他人出售,更不能說清楚來源,只說是以2000元或20萬元的價格在街上從陌生人手中購買,如此貴重的手鐲在街上出賣,唐展聰應當知道手鐲不是正當途徑取得,故可認定唐展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故以上述罪名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30元。
  南都記者 吳筍林 實習生 孫雪池
  廣州地區讀者詳見AⅡ疊讀本  (原標題:150萬元手鐲失竊後 失主姐姐檔口巧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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