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的國籍官司:”of Taiwan” vs. “on Taiwan” st1\:*{}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林志昇控告美國政府案」兩次都是因為「政治原則問題」而被駁回,沒有進入實質判定,根本沒有輸贏。憲法官司的層次是法律與政治的交會點,可以觸及(即便不是處理)純然政治議題。 美國憲法在1869年的14.1修正案可能是個關鍵:「…任何州,如未經適當法律程序,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亦不得對任何在其管轄下的人,拒絕給予平等的法律保護。」 管轄,不是主權下,前次法庭的辯論也觸及此一概念。 但最有意思的是林文最後擴大範圍,觸及了TRA,即依據字義與文脈將People of Taiwan(本土台灣人)與TRA下的People on Taiwan(台灣人)做了區分。 這個區別,呼應了〈台北和約〉第10條的:「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是People of Taiwan(本土台灣人), 襯衫而 「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是TRA下People on Taiwan(台灣人)的概念。 TRA用了9次people on Taiwan,卻無半次使用People of Taiwan,TRA的「台灣人民」顯然不是後者。不僅如此,楊甦棣離職前再一次強調:他是「新台灣人」,「新台灣人」是People on Taiwan的概念。在這個時點上出現,非常有意思,但中文卻無法區分,以致於從未成為一個話題。 然而本部落格的網友如Hugecake兄、無諍兄、leelitw兄等,早就提供過精闢的意見: ˙leelitw兄: 1.1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中文版翻譯成「美國在台協會」; 1.2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TAIWAN,中文版翻譯成「美國在台協會」。 1.1 and 1.2是完全不一樣操作型定義與機制,也具不同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1 The people on(in) Taiwan , 中文版翻譯成「台灣人民」; 2.2 The people of Taiwan ,中文也翻譯成「台灣人民 東森房屋」。 There's a logically great difference between "on" and "of" in English words, but can you tell 「台灣人民」 from 「台灣人民」? , and can you tell 「美國在台協會」from「美國在台協會」? The answer must be NO! Why? 以此推論,不是翻譯的人能力太差,就是他接受命令就該翻譯成這樣子,因為台灣人不擅於洞察、追求真實真相,進而捍衛真理。 ˙Hugecake兄: The people on Taiwan “On” refers to a “visual,” “spatial” (something related to the space), or “geographical” concept. This emphasizes the people who are “located on the island” of Taiwan . The people in Taiwan “In” stresses on “the relationship to” Taiwan . Taiwan is a “larger” concept, while people is a smaller concepts “inside” the larger concept “ Taiwan .”  Pe 新成屋ople here, is contained, or embraced by the concept of Taiwan . The people of Taiwan Here, Taiwan is most abstract or conceptual (in contrast to the 1., where Taiwan is relatively a more geographical or visual/ spatial term). "Of" is used to describe this abstract “belonging” relationship. This gives this a little "legal" flavor... 當然,永遠該注意的是:uti possidetis。 終於將美國務院拉上最高法院 ■自由/林志昇(2009.07.08) 二○○九年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當地時間),美律師肯浦親自將「林志昇等控告美政府案」向美最高法院 「遞件」,法院受理,美最高法院對「文書」要求嚴格,首先,規定文字不得超過九千字,規定紙張跟格式,字型與字體都必須符合要求,甚至,律師團須讓「專業」打字公司作業,真是開了眼界,法院一年接受八千五百個案子,其中「提審」一百五十件,這次是台灣人的 土地買賣首次。 本案與律師團共同研究下,一致認為被高院「提審」的可能性非常高,第一:自從一八九八年美西戰爭後,經過一百多年,沒有被美軍事政府佔領,至今還沒有得到「身分」的地區,訴求美政府「欺負」的案例。第二:地方和高等法院,不得以「政治問題」躲避或迴避,其對本土台灣人在「條約下」或「憲法下」之權利,負有「解釋」上的義務。第三:最高法院解釋憲法案子,都有政治上的涉及,而解釋條約也同樣,最高法院的任務是要從法律的角度去審理,不是從政治角度,而且,最高法院有權力解釋總統所簽的 協議書,也經常解釋國會通過的法律內涵。第四:美國最高法院曾判決,憲法有關戰爭事務與外交事務,其重點放在總統決策上,但是,有關個人的權利,是由行政與立法及司法三方面去斟酌,而確立憲法下個人基本人權保障,這是司法問題,不是政治問題。第五:本案訴求:地方與高等法院認定「本土台灣人無國籍」,因此,憲法第五修正案,包括美國核發的旅行 代償證件;第八修正案,本土台灣人「不能落為」無國籍,第十四修正案,不能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除非有正當法律程序;第一修正案,台灣人民向美國政府陳情的基本權利。 台灣絕對不會是美國的五十一州,本案是要求美國讓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的「自治self-government」精神,協助成立「台灣平民政府」,而不是讓「台灣關係法」的「台灣人 people on Taiwan」繼續以模糊的「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讓本土台灣人生活在「無國籍」、「無政府」跟「政治煉獄 in political purgatory」中。(作者為「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成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l/8/today-o8.htm 【相關閱讀】 〈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1791.12.15)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1791.12.15) 非經大陪審 買房子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徵為公用。 〈美國憲法第八條修正案〉(1791.12.15) 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 http://usinfo.org/zhtw/PUBS/LivingDoc/billrights.htm 〈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1868.07.09) 第一款:任何人,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剝奪合眾國公民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經適當法律程序,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亦不得對任何在其管轄下的人,拒絕給予平等的法律保護。 第二款:各州眾議員的數目,應按照各該州的人口數目分配; 會場佈置此項人口,除了不納稅的印第安人以外,包括各該州全體人口的總數。但如果一個州拒絕任何年滿二十一歲的合眾國國男性公民,參加對於美國總統及副總統選舉人、國會眾議員、本州行政及司法官員或本州州議會議員等各項選舉,或以其他方法剝奪其上述各項選舉權(除非 是因參加叛變或因其他罪行而被剝奪),則該州在眾議院議席的數目,應按照該州這類男性公民的數目對該州年滿二十一歲男性公民總數的比例加以削減。 第三款:任何人,凡是曾經以國會議員、合眾國政府官員、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的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擁護合眾國憲法,而後來從事於顛覆或反叛國家的行為,或給予國家的敵人以協助或方便者,均不得為國會的參議員、眾議員、總統與副總統選舉人,或合眾國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任何文職或軍職官員。但國會可由參議院與眾 議院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表決,撤銷該項限制。 第四款:對於法律批准的合眾國公共債務,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亂或反叛有功人員的年金和獎金而產生的債務,其效力不得有所懷疑,但無論合眾國或任何一 小額信貸州,都不得承擔或償付因援助對合眾國的作亂或反叛而產生的任何債務或義務,或因喪失或解放任何奴隸而提出的任何賠償要求;所有這類債務、義務和要求,都應被視為非法和無效。 第五款: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規定。http://usinfo.org/zhtw/PUBS/LivingDoc/amend.htm TRA第15條:http://www.ait.org.tw/en/about_ait/tra/ 第十五條【定義】:為本法案的目的 「美國法律」一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the people on those islands)、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台北和約〉第10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 酒店經紀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e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taipei01.htm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票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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